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13民初61号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B区1-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1650132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7647795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市金鹰化工园一期合成氨项目氧化铝填料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氧化铝填料总计496688,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全部的发货义务。2015年7月1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并就该笔货款作出还款计划。后双方于2016年10月1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6688元,同年10月7日。双方签订《债务化解协议书(欠款)》,被告向原告作出还款计划,但被告仅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偿还了第一期款项96688元,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0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第二期150000元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1月22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715.74元,(以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以及至全部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后续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务化解协议书(欠款)》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为湖北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市金鹰化工园一期合成氨项目氧化铝填料合同书》14.1条中记载“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即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对合同纠纷管辖地约定为湖北省**市人民法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龙世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