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执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大陂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钢夹芯板加工厂,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硖石管理处花冲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钢夹芯板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进行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钢夹芯板加工厂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该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钢夹芯板加工厂银行存款117524元的冻结以及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自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