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大陂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钢夹芯板加工厂,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硖石管理处花冲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钢夹芯板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钢夹芯板加工厂未履行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313民终233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7524元,另本案申请执行费1662.8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钢夹芯板加工厂的银行存款119186.8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付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