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大陂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钢夹芯板加工厂,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硖石管理处花冲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萍乡市方上化工填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钢夹芯板加工厂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78434.55元,被执行人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钢夹芯板加工厂已履行6000元,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1662.86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3民终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