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3财保166号
申请人: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爱民,经理。
被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青,经理。
申请人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138054.55元。申请人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138054.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