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3财保166号之一
申请人: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爱民,经理。
被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青,经理。
担保人:宋子荣,住平泉市。
申请人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冀0823财保166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138054.55元。被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并由担保人宋子荣以其名下位于平泉市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由担保人宋子荣以其名下位于平泉市房屋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并依法查封担保人宋子荣名下位于平泉市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企华普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解除冻结金额为人民币1138054.55元。
二、查封担保人宋子荣名下位于平泉市房屋。查封金额为人民币7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