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民初795号
原告: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荣盛国际购物广场1单元8层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56094866H。
法定代表人:高爱民。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巨轮,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11号楼10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999479292。
法定代表人:杨永兴。
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沧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洲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崔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