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炫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1民初154号 原告:东方炫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金家村中街8号C座C001二层-2。 诉讼代表人:***,东方炫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娘娘庙街(住宅建设安装公司)6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方炫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东方炫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方炫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炫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方炫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