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丰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594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丰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村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中街(铁十六局东)住总安装公司6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湖路8号俱乐部二层009室。
法定代表人:杨自远。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丰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鼎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丰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丰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