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善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3)浙0421执1349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县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643452.95元,执行费28835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8098元。
本案在执行立案后,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嘉善县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9662.31元,余款30723.64元申请人自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2023)浙042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县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2023年8月15日
特此通知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