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811执保772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61980J,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创优路125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人民政府(**县疃里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29004333566R,住所地山东省**县疃里镇迎宾路366号。
负责人:***,镇长。
申请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人民政府买卖、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11民初12469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民终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人民政府(**县疃里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11831930.1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