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1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创优路125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城市展览馆2楼-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15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浙05执7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度款3136880元、逾期利息101983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止,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1368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律师费32000元、案件仲裁费44379.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国内仲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截止2023年2月10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进度款3136880元、逾期利息101983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止,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1368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32000元、案件仲裁费44379.87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因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湖州南浔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14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