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29财保299号
申请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创优路125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6198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290043336548。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0元(账号:1548********)进行查封。申请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548********的账户内的存款1800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