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8民初1690号 原告: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优路125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6198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告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余额43183.39元及12819.71元利息(以借款本金43183.3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止,实际计至全部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8日被告声称办理护照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019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OO),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承诺于2019年7月26日前归还借款。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如期还款,以家庭原因无法按期归还借款向原告申请直接从被告工资中扣除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零肆元贰角叁分(¥:12104.23)及因公费用报销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贰元叁角捌分(¥:3212.38),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壹拾***角壹分(¥:15316.61),剩余借款人民币肆万玖仟***拾叁元叁角玖分(¥:49683.39)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并已作出书面还款承诺函。截止今日,被告仅在2021年2月25日偿还3500元,剩余欠款本金43183.39元至今未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及被告自愿作出的还款承诺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诚实信用的履行义务,但被告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利息以借款本金43183.3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开始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原是其员工,2019年7月18日,被告以办理护理需要费用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后来又可能因家庭原因再向原告借支60000元。原告后来从被告的工资中合共扣除了15316.61元,剩余的款项被告书面承诺在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但是被告仅在2021年2月25日还了3500元,至今还欠43183.39元没有还。原告经催讨未果后遂提起诉讼。 另,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预交保全费580.03元,本院作出(2022)粤0118民初1690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所有的56003.1元的财产。 以上,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还款承诺书》、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单以及原告的**等为证。原告保证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其43183.39元未偿还,为此提供了《还款承诺书》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为证。现借款已逾期,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又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经查,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183.39元及利息(利息以43183.39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80.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