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1执1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优路125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6198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嘉善县惠民街道晋阳东路818号1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ATRC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42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9094.84元和利息,执行费13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且未按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并作出:1、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且账户余额不足;2、本院已轮候登记查封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玖龙府7幢1**1501室;3、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其他投资性收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申报也不履行本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也已对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23年8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99094.84元和执行费1386元均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嘉善县骏誉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21执10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О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