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20民初32985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
被告某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民乐路道路土方工程费用汇总表(2017年~2019年),名称均为土方运输,故本案属运输合同纠纷。原告在民乐路运输出发,运输至浦东新区,履行地在浦东新区,被告所在地在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民乐路(浦新公路-奉炮公路)道路新建土方工程费用汇总(2017年~2019年)》《民乐路(浦新公路-奉炮公路)道路新建土方工程费用汇总(2019年3月~2019年12月)》载明:原告为专业分包单位,被告为发包单位,工程为民乐路(浦新公路-奉炮公路)道路新建土方工程。本院据此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工程位于民乐路(浦新公路-奉炮公路),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某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