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20民初32985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