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财保38之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
保全担保人:凌晓春,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
被申请人:查金凤,女,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住怀宁县。
第三人: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宁县高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小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查金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皖0822财保38号民事裁定,裁定第三人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不得对被申请人***、查金凤支付到期债权15万元和查封担保人凌晓春所有的皖H9××××号小型轿车。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第三人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不得对被申请人***、查金凤支付到期债权15万元”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凌晓春所有的皖H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传久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查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