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富士龙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4506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徽省富士龙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石牌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升,总经理。
被告: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河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秦小峰,总经理。
被告:王来法,男,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和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号楼7楼。
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富士龙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王来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毕治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