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富士龙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22民初983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富士龙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石牌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RCFF66L。
法定代表人:陈旭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男,该公司法务办主任。
被告: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84572167J。
法定代表人:秦小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来法,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代表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双兵,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富士龙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怀宁县四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告王来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2022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富士龙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富士龙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富士龙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方金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伍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