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4民初346号
原告:瑞天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瑞天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瑞天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天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保全费672元,共计1387元,由原告瑞天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