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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782民初2540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牛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某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