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民终6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丁营村委韩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大连)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瓦房店市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某。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大连市普兰店区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为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辽0292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韩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韩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韩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宁宁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