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保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继业,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大枫林村3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242775-2。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中原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603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