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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5557号 原告:巴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代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某,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巴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巴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5.93元,减半收取计8,877.97元,由巴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8,877.96元退还原告巴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