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法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市雪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雪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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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