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

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辣叁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08民初1296号 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角垭黄沙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748434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辣叁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第29层4-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18RE0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意广告公司)与被告重庆辣叁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叁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意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辣叁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意广告公司诉称,一、解除原被告之间建立的承揽合同;二、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8742元;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已生产的库存损失50531.88元(诉状金额为52124元);四、请求判决被告从2022年4月29日起以78742元为基数,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本金还清为止,截止2022年8月12日逾期付款损失为:1515.78元(审理中原告放弃该项请求);五、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要从事广告产品的制作,于2021年7月起被告向原告订购了多种广告物料,原告按被告要求及时生产并向其指定的收货地点交付了产品。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对已销售产品以及已生产产品进行对账,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2022年4月29日,被告才对原告已生产交付的产品对账,确认尚欠货款78742元,但对原告按被告要求已生产的库存未能进行核对。此后原告对此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搪塞;且对原告已按被告要求生产但被告未指定交付地址的产品,被告也置之不理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现原告特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辣叁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意见一致。 诚意广告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提交有业务确认书及附件、公证书、原被告销售人员聊天记录等书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经庭审质证审核,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辣叁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证据确实充分,既符合当事人约定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为被告已生产的库存货物(价值50531.88元)如何交付被告,本院在本案中不便于处理,当事人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辣叁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关系。 二、被告重庆辣叁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定作报酬78742元。 三、被告重庆辣叁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重庆诚意广告有限公司损失50531.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74元,由被告重庆辣叁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