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6民初9099号之一
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鸿仓分园B区5号办公楼1楼105室-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于立案当日向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