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4830号
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现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3元,由北京特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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