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2民初10522号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