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04民初147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5********,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常理镇陈谷村5社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24953026A,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6********,住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西郑庄村802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与被告***就欠款金额、给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罗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