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81民初5832号
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6号龙泉大厦6层A、B座,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4年3月6日,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