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香达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香达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50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香达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开发区金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山东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杰克欧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岗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香达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达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杰克欧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欧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民终5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香达人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一、二审庭审过程中,香达人公司主***欧德公司在施工中安装使用的佛山市顺德区伊来柯斯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名义制冷(热)量>24.36KW的KFR-250ZW风冷直膨式空调机组没有生产许可证,系不允许上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工程未实际完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香达人公司的反诉请求。现有三份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认定,证据一,2011年1月1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证明名义制冷(热)量>24.36KW风冷空调产品的生产、销售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证据二,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证明制冷设备由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据三,2018年5月3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对香达人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函,证明涉案产品佛山市顺德区伊来柯斯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KFR-250ZW风冷直膨式空调机组没有生产许可证,系不允许上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涉案工程至今没有实际竣工。其次,一、二审判决均以香达人公司已实际接收使用了涉案工程为理由,认定涉案工程合格,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认定涉案工程、产品合格。 杰克欧德公司提交意见称,香达人公司的请求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请求驳回香达人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并不是检验制冷设备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根据国发[2018]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制冷设备于2018年9月23日取消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明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并不是检验制冷设备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其次,杰克欧德公司涉案工程完工后,已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第三方于2016年4月21日出具检测报告。香达人公司凭检测报告于2016年5月11日成功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香达人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达到,说***欧德公司施工的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香达人公司与杰克欧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杰克欧德公司承包香达人公司车间隔断净化及实验室工程,并约定工程达到香达人公司办理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合同签订后,杰克欧德公司进行施工并将工作成果交付香达人公司,香达人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向杰克欧德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杰克欧德公司向香达人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中关于工程达到可办理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约定。其次,香达人公司提出管道机组生产厂家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中约定的生产厂家确与香达人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不同,但合同第8.4条约定,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的质保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香达人公司有权向杰克欧德公司提出索赔。香达人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误期赔偿费的标准由杰克欧德公司支付逾期交工的违约金与其所主张的事实不符,没有合同依据。另查明,2017年10月17日,香达人公司以杰克欧德公司为被告,以产品质量责任为案由提起诉讼,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81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一、杰克欧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为香达人公司更换不合格的KFR-250ZW风冷直膨式空调机组,安装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空调机组为核心设备的暖通空调净化系统(按给定价格61010元);如未按期更换,香达人公司可自行更换,有关费用由杰克欧德公司负担,杰克欧德公司另赔偿香达人公司损失61010元;二、杰克欧德公司向香达人公司支付违约金52470元。杰克欧德公司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8民终56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杰克欧德公司发出(2019)鲁0812执37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杰克欧德公司给付1134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综上,香达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香达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加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