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14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杰克欧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岗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香达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开发区金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杰克欧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香达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终5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徽杰克欧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文件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18类中的第四类“制冷设备”取消生产许可证,该证据证明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并不是检验制冷设备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2.原审判决均以申请人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直膨式风冷管道机组生产厂家没有办理生产许可证为理由,认定工程施工的以直膨式风冷管道机组为核心设备的暖通净化空调系统不合格,严重违约,属于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净化空调设施的品牌及型号,但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按照双方约定施工,而是另行选择了其他品牌。被申请人原审中已经提交证据证实申请人所使用的产品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系不合格产品。现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欲证实案涉产品不需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国家有关部门于2018年9月份出台的规定,该规定于原审中即已存在,在形式上不属于“新的证据”,更为关键的是,本案产品系2015年施工安装,该产品的生产管理过程不受2018年新规定的约束,据此,申请人依据新证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因申请人施工的产品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导致以该空调机组为核心设备的暖通净化空调系统不合格,属严重违约,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申请人承担更换设备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安徽杰克欧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杰克欧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