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01民初53号
原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23号泰基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2023年1月16日,原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958.68元,减半收取7,479.34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