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初260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7日出生,系***哥哥,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
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1501-1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木妮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