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民终1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场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1501-1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永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其他信息不详。
上诉人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2022)新3130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5.00元,减半收取15,242.50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春 光
审 判 员 **提吐 尔 逊阿布拉
审 判 员 孟 艳 霞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西
书 记 员 ***合热司依提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