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727执1075号
磐安县精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磐安县玉山镇向头村民委员会、磐安县玉山镇向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磐安县精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县玉山镇向头村民委员会、磐安县玉山镇向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浙0727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安县精典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3394.2元(应支付工程款本息112524.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诉讼费2207元、执行费1450元,以上三项共计:116181.2元。应当返还由被执行人垫付、申请人应承担的鉴定费32787元,实际本案共应执行83394.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727执107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