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28054号
原告:深圳市天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固戍一路161号云鹏帽厂1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1222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640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天瑞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天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天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