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7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640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安大道170号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6555X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粤0604民初24669号民事判决书和(2022)粤0604执异156号执行裁定书,因义务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镇××期××号楼××座××【权证号为××】。该财产本院作轮候查封(提起控制日期为2022年9月5日),暂无权处置。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该财产的,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3.因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裁定受理***对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解除(2021)粤0604执22472号案(本案关联首执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粤B1××**的车辆的查封措施。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174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涂业初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