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成市港航管理局、荣成市港西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8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港航管理局,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荣成市港西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港西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海港路4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荣成市港航管理局、荣成市港西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