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8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港航管理局,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荣成市港西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港西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海港路4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荣成市港航管理局、荣成市港西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