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荣石民初字第6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成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