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

济南融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72民初235号 申请人:济南融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舞山园A座1-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海港路4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盛荣成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济南融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济南融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融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所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