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7717号
申请人:麦克维尔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隅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南环路10号院1号楼地下二层B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麦克维尔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隅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麦克维尔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北京金隅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263.3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股权或其他财产。2022年10月12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麦克维尔空调制冷(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金隅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263.3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