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281民初33号
原告:***,男,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安达市。
被告:***,男,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