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281民初33号 原告:***,男,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安达市。 被告:***,男,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