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281民初225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格兰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与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11月22日,***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26.00元,减半收取1,463.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