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281民初225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黑龙江格兰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与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11月22日,***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26.00元,减半收取1,463.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