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525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1日生,藏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同德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德令哈路195号(远东大酒店院内二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6619366313。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2.5元,减半收取216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申 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尕藏卓玛
书 记 员 杨 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