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7376号
原告:泸州市海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罗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77L093K。
法定代表人:王佑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奎,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402XQ。
法定代表人:程甦。
原告泸州市海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泸州市海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市海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张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