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3610号
原告:河南亮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国际装饰广场二期A区B4栋B418、419号。
法定代表人:娄卫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军、刘美玲(实习),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店工业区新长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小页。
被告: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润华金地广场5号楼24、25层。
法定代表人:周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亮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亮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5元,减半收取计2227.5元,由原告河南亮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