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等六人等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南县移民工程项目经理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7民初1374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诉讼代表人:***,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宁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宁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宁南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工程项目经理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